鉴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涉及的各方中属于弱势群体,保险纠纷一旦闹上了法庭,法官往往会倾向于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保人无法举证,那么保险公司便不承担赔偿责任!下面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
2020年1月3日,刘某在A保险公司为名下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2020年5月11日,刘某驾驶车辆经过公路上晒的枯草后,车辆发生起火。
事故发生后,刘某报告了交通部门,并与A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相关机构对车辆损失及事故原因进行了审核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了“小型轿车起火原因系发动机油路故障引发发动机舱内自燃” 的鉴定意见。
刘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车辆维修费用,A保险公司则以“自燃”非属于保险合同约定之赔偿范围为由拒绝理赔,故刘某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为涉案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A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之约定,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刘某与A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的机构对事故车辆作出了“自燃”的鉴定结论,虽然刘某对该结论不服,但其未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原因的举证责任在投保人,所以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此外,刘某起诉时,事故车辆已经维修完成,已无法对车辆起火原因进行再次鉴定,事故车辆原因已无法再次核实。
综上所述,刘某主张车辆起火所造成的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的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遂依法驳回刘某要求A保险公司赔偿起火车辆损失的诉求。
案例提示
家用小型轿车越来越普及,为减少意外发生时的个人财产损失,驾驶人通常会为自己的车辆购买商业综合险,但由于单纯听取保险推销员模糊的推销词,而对相关保险条款缺乏深入了解,且对出现事故后的保险理赔手续不熟悉,容易使自身构建的保险网出现漏洞,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风险增加,比如本案中,刘某的车辆起火后,仅按常规交通事故报告了公安交通部门,并未及时报告消防部门,从而丧失了消防部门对车辆起火原因进行及时鉴定的时机,又在委托其他机构对起火原因和损失进行鉴定审核后即对车辆进行了修理,即使后续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也无法对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重新鉴定,根据举证规则,所以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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